臨床心理學家
職責描述
臨床心理學家的主要職責是 (a) 為警隊人員提供輔導及危急事件心理支援服務; (b) 舉辦有關警務工作心理方面的訓練課程; (c) 推行以警隊人員為對象的心理健康推廣計劃; (d) 為警隊的招募和選拔工作提供心理支援; (e) 為警隊的行動和刑事調查工作提供心理支援;以及 (f) 對警務工作的相關議題進行研究。 (註:或須不定時工作。)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註(1)];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以及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2)];並操流利粵語及英語;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3)]。 (註 ﹕衞生署認可臨床心理學家名冊會員可獲優先考慮)
申請手續
申請人必須在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或之前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的G.F. 340網上申請系統 (https://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或於Google Play、Apple App Store及華為應用程式市場下載「香港警察招募App」作出申請。 申請表格如資料不全,或以親身、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或沒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在下述日期之後才收到,或所遞交的證明文件不足,有關申請概不受理。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詳細列明其學歷及工作經驗,並須在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日或之前把以下所需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一﹚學歷﹙包括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二﹚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及﹙三﹚中英文水平的證明文件副本,電郵至 appointments-unit-2-p-a@police.gov.hk。申請人須於電郵標題註明申請的職位名稱及網上申請編號,並於證明文件副本每一頁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至十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遇到申請眾多等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