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電工)
職責描述
技工(電工)主要負責修理和保養政府船隻上的電氣系統和設備。 [註: 或須(i)執行緊急職務/輪班當值,以及在偏遠地區或惡劣環境下進行戶外工作;(ii)在水警前線基地和政府船隻上工作;以及須穿著制服和防護衣物。]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 (i) 完成電機工程的認可學徒訓練或其他認可訓練課程; 或 (ii) 具有最少四年電機工程的經驗; (b) 持有有效的機電工程署署長簽發的A級電力工程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 (c) 小六畢業或同等學歷; (d) 中、英文語文能力達小六程度; (e) 在適當程度的技能測驗取得及格成績;以及 (f)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7/202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 下載。 [註: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已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如投考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或之後展開招聘的政府職位,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3/2013修訂版)),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7/2023修訂版)。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以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書,連同下文所述的證明文件,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述聯絡地址(信封上的最後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信封面須註明「申請技工(電工)職位」。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在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或之前把下文所述的所需的證明文件副本郵寄至下述聯絡地址,並在信封及各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申請人若非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以傳真或電郵遞交申請表格、逾期遞交、資料不全或未能提供所需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人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a)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載有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 (b) 技術資格的證書副本; (c) 印有工作性質或職位名稱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 (d) 有效的機電工程署署長簽發的A級電力工程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副本;及 (e)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的及格成績副本(如有)。 申請人請盡量於申請書內提供一個電郵地址。獲選參加技能測驗的申請人,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以電郵或郵寄方式)。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技能測驗,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