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律師
職責描述
負責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或其他辦公室有關提供法律指引、預備審訊及訟辯的工作,以及執行不時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a)(i)在香港取得律師資格;或 (ii)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以及 (b)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在香港時間2026年11月5日下午6時或之前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s://www.csb.gov.hk)遞交申請,並須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把所需的履歷表和證明文件副本電郵至本司(電郵地址︰receipt1-pd@doj.gov.hk) (查詢電話:3902 8041)。履歷最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a) 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 (b) 法學士、法律博士、香港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學專業證書考試或對等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c) 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現為實習律師或實習大律師的申請人,請說明完成實習的日期﹚;以及 (d) 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 申請人如欲同時申請臨時高級政府律師及臨時政府律師,須就個別職位遞交申請。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其申請概不受理。申請人須在電郵內及每頁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申請書如資料不齊全/不清楚、逾期遞交、或以郵寄/傳真/電郵方式提交,將不獲處理。 由於邀請信或通知信將以電郵方式寄出,申請人須於申請書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其電郵,以確保邀請信或通知信妥為收悉。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4至6個星期內接到電郵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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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期約為六個月至一年。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律政司的服務需求及受聘者的工作表現而定。
福利
a) 如受聘人在合約期內工作表現和行為良好,則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會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b) 受聘人可按合約條款規定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或替代假日)、每年14日有薪年假、產假/侍產假及疾病津貼﹙如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