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主任(音樂) (EDB/CDI/142/26)
職責描述
(a) 策劃及協助中學音樂科課程的發展; (b) 策劃、籌辦及舉辦專業培訓課程及活動,以協助推行音樂科課程和其他課程的新措施; (c) 舉辦專業學習社群,支援教師組織網絡,以推廣音樂教育; (d) 策劃、協調及開發相關資源,以協助音樂科的學與教; (e) 開展及監察研究和發展計劃; (f) 協助向各持份者推廣音樂教育; (g) 提供專業服務,以及參與教育局內部或外間委員會和專責小組的工作; (h) 協助處理藝術教育組的專業及一般行政事務;以及 (i) 執行被委派的其他職務。
入職條件
(a) 持有香港所頒授的音樂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ii)]; (b)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見註(ii)];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見註(iii)];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 [見註(v)]; (e) 在取得上述(a)及(b)的學歷後,具備不少於 6 年在中學任教及發展音樂科課程的經驗 [見註(iv)];具備在高中策劃和推行音樂科及/或音樂選修科及/或其他學習經歷「藝術發展」的相關經驗者優先; (f) 對音樂教育及本地教育制度有豐富知識及經驗;以及 (g) 持有與教育有關的高等學位(如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者優先[見註(ii)]。
申請手續
申請人必須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的G.F. 340網上申請系統(https://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 以郵寄、傳真或親身遞交的紙本申請,概不受理。 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該項職位所列電話查詢。
聘用條款
獲錄用者將會按非公務員合約條件聘用,合約為期2.5年。
福利
(a)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按適當情況,可享有18天年假、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產假/侍產假及疾病津貼。 (b) 獲錄用者如圓滿履行合約、而期間一直表現理想兼行為良好,可獲發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c) 其他附帶福利包括醫療及牙科診療福利,在適當情況下,更可獲得房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