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登記護士
職責描述
合約登記護士的主要職責包括- (a) 在政府診所及健康服務單位執行基本護理職務;及 (b) 在督導下執行特別護理職務。 [備註: (1) 受僱期間可獲免費提供制服及洗熨服務;及 (2) 須輪班當值、隨時候召工作及/或戶外工作。]
入職條件
在本地受訓的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登記證明書(第I部); (b) 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 具備達中四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及 (d) 能操流利粤語及簡單英語。 在香港以外地方受訓的申請人必須- (a) 已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一項資格,而令申請人獲頒授該資格的課程的內容,大致上可與獲香港護士管理局認可的正式登記護士訓練課程的課程內容比擬[註(1)]; (b) 持有獲香港護士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就從事普通科護士執業而發出的有效證明書,而該證明書足以構成申請人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執業的充分證據[註(1)及(2)]; (c) 在取得資格後,已有最少一年與受僱有關的全職臨牀經驗; (d) 具備達中四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 (e) 能操流利粤語及簡單英語;及 (f) 在收到衞生署的有條件限制的聘用通知後,獲香港護士管理局就有限度登記頒發登記證明書及護士執業證明書。有關申請有限度登記的最新詳情,可瀏覽香港護士管理局網頁: https://www.nchk.org.hk/tc/registration_and_enrolment/non_locally_trained_nurses/alre_general.html。 [註: (1) 非本地培訓的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的副本: I. 護士畢業證書 II.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註冊機構發出的有效護士執業證書 i. 護士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有資格在香港以外地方從事護士執業的同等證明文件;及 ii. 護士登記證明書或其他由香港以外地方的註冊機構核實申請人的首次登記日期而簽發的正式文件。 III. 由僱主簽發及/或核證的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在取得資格後具有最少一年與受僱有關的全職臨牀經驗 (2) 獲准從事護士專業的證明書必須於提出申請時仍然有效。]
申請手續
合約登記護士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26年6月5日(星期五)至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申請人必須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的G.F.340網上申請系統( https://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申請書如資料不全或以親身、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概不受理。 申請人須於政府職位申請書內詳列學歷/專業資格、相關工作經驗及登記護士名冊上的登記編號。 申請人須在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 或之前把修業成績表/文憑/證書/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其他証明文件副本電郵至 appts_registry1@dh.gov.hk,並在電郵及各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申請的職位名稱及網上申請編號。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其申請概不受理。 香港以外地方的護士資歷是否符合法例的登記要求,須在申請人經本署申請有限度登記時,交由香港護士管理局審核。申請人獲邀請參加遴選面試,並不表示其已符合此職位的入職條件或有限度登記的要求。 申請人須於申請書內提供一個電郵地址。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獲通知(以電郵或郵寄方式)。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合約期最多為12個月;續約與否視乎屆時部門的服務需要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定。
福利
(a) 如受聘人在合約期內工作表現和行為良好,則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會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b)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按適當情況,受聘人可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或代替假日)、有薪年假、產假/侍產假及疾病津貼。如受聘少於12 個月,受聘人可享有的有薪年假將按比例計算。